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90,201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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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朱招治
孫寶華
孫端容
孫嘉微即孫素青
孫寶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汝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萬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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