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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煜磴
上列上訴人劉煜磴與被上訴人侯家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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