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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重義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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