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357,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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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金鐘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372,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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