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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告 公業祭祀普渡公
法定代理人 林永河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葉萬春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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