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431,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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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李廣信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郭珠清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請求之醫院就診支出費用及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分述如下:①醫院就診支出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494,643元,被告就其中262,343元(計算式:3,360+258,983=262,343)部分之請求不爭執,惟就其餘被告有爭執部分,經本院核對結果,原告業已補正附件六(見本院卷二第24至27頁)所列各項醫療費用明細之全部收據存卷,請被告核對勾稽後,於10日內具狀陳明就原告附件六所表列之各項醫療費用,何項目之費用請求部分被告有所爭執(並詳列其就診日期及費用金額,暨爭執之理由)。

②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部分:被告爭執原告之勞動能力有所減損,並抗辯不得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作為認定勞動能力減損程度之標準,本院將就此再函詢林新醫院。

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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