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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吳光陸
林春榮
許澍林
黃義豐
袁靜文
鄭雅萍
葉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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