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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原 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強、黃維賢、陳水扁、馬英九、羅瑩雪、吳
陳鐶、陳明堂、蔡碧玉、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霞、蔡名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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