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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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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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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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麗惠 │臺中民權路郵局 │103年7月31日│55,000元 │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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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廖麗惠 │臺中民權路郵局 │103年5月31日│10,300元 │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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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廖麗惠 │臺中民權路郵局 │103年6月31日│26,000元 │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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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洪瑞宏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103年5月31日│3,9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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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李素敏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3年6月30日│4,3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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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顏志良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5月31日│4,3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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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陳志宏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103年5月31日│6,700元 │503579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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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曾麗雅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3年5月31日│10,68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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