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孫樂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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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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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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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2年11月1日│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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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2年12月1日│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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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1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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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2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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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3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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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4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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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5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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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6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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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7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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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8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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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9月1日 │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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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10月1日│13,500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政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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