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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債 權 人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住居所。
㈢請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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