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146,201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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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46號
債 權 人 奇樂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巫佳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詩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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