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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9號
債 權 人 陳宥均
代 理 人 林宗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記載確實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之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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