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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7號
債 權 人 蕭玉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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