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302,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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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02號
債 權 人 林瑪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USRIATU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身分證明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㈡狀附簡訊中文譯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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