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401,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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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01號
債 權 人 王三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朱禹雯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朱禹雯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請明確對朱禹雯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內所附票據,朱禹雯應非發票人或背書人,另公司法第二條應非其請求權之基礎)㈡確認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請補狀載附表6~11之退票理由單。

㈣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請求依據。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部分,應屬無據。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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