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453,2014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53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舜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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