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
債 權 人 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
法定代理人 高銀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秀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