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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49號
債 權 人 胡俊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佰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事項第一項係向相對人「雷克斯機車行」請求?抑或向自然人「張佰欣」請求?若為前者,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及其計算方式依據為何?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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