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