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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52號
債 權 人 李權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美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容懿科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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