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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妘卉即王美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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