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46,2014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6號
債 權 人 賴建成(即賴中平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慶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繼承相關資料全部(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㈡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