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9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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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6號
債 權 人 葉鳳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李勝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李勝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支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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