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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6號
債 權 人 黃建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鈞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其計算方式,並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預告工資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提出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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