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游阿淑、游坤湖、游清泉、游木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劉游阿淑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之本院家事法庭函所示劉游阿淑已拋繼承)。
㈡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