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796,2014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淑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潘文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潘文豐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潘文豐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潘文豐之繼承系統表。

㈤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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