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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96號
債 權 人 柯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良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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