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899,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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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99號
債 權 人 林鍾牡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3年11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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