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952,2014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52號
債 權 人 郭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光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何?(本金、利息、利率及利息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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