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001,2014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大衛、江睿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爲何?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體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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