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050,2014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50號
債 權 人 范書維即大智汽車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榮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