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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8號
債 權 人 張秀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振武、石旺得、傅建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蓋有與債權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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