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249,2014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9號
債 權 人 黃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洺洋企業社即洺洋工具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