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44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劉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2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9180010、0934333885、0979350306、0979285992、0979351044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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