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161,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陳逸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列聲請人之所有法定代理人及狀末所有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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