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181,2014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張立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開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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