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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王慶鐘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不准予備查函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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