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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進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受監護宣告人張朝之親屬系統表,並註明存歿(聲請人前次所提出者為繼承系統表),包含受監護宣告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姑、叔、伯、舅)、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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