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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林志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債務人林淑燕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㈠登記日期:民國100年3月29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債務承擔契約。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3月27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實行抵押權費用。
2.催收及訴訟費用。
3.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借款契約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4.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5.因不當得利而發生之債務。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淑燕,1分之1。
嗣債務人林淑燕於100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0年3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3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92,62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借款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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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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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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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西屯區 │信安 │ │0000-0000 │建│ 9,529.02│ 100000分之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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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2983│臺中市西屯區信│住家用 │15層:110.42│陽台:12.37 │全部 │
│ │ │安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110.42│花台: 2.76 │ │
│ │ │地號 │19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永│ │ │ │ │
│ │ │福路128號15樓 │ │ │ │ │
│ │ │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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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信安段00000-000建號,5,206.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8。 │
│共有部分:信安段00000-000建號,14,747.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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