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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廖子宏即廖學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純玉即廖學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于慧即廖學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學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債務人廖學燦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子宏、廖純玉、廖于慧,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為限定繼承,故廖學燦之遺產應由廖子宏、廖純玉、廖于慧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廖子宏、廖純玉、廖于慧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廖學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97年5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5月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學燦,1分之1。
嗣債務人廖學燦於97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5月2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829,54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違約之帳務證明文件、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8362號函等影本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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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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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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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南屯區 │大進 │ │577 │建│898 │8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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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 南屯區 │大進 │ │579 │建│1679 │8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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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480│大進段579地號 │住家用 │16層:102.56│陽台: │ │
│ │ │ │鋼筋混凝土造 │17層: 41.75│ 13.32│全部 │
│ │ ├───────┤共17層 │合計:144.31│露台: │ │
│ │ │南屯區大墩六街│ │ │ 19.67│ │
│ │ │195號16樓之3 │ │ │花台:5.59│ │
├─┴──┴───────┴────────┴──────┴─────┴────┤
│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5482建號,面積:848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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