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拍,341,201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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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蘇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議鐘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相對人繼承相關資料(因相對人已死亡)㈠相對人繼承系統表。

㈡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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