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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啟彰
相 對 人 楊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張華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6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6月25日至136年6月2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華玲,全部。
嗣債務人張華玲於96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6月2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103,6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而債務人已於97年7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楊家興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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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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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龍井區 │東海 │ │ 62 │建│ 2116.65 │65/2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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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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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 │龍井區東海段62│住家用 │3層:56.16 │陽台: │ │
│ │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50.94 │ 10.63│ 全部 │
│ │ ├───────┤共5層 │5層:42.11 │露台: │ │
│ │ │龍井區遠東街48│ │合計:149.21│ 28.88│ │
│ │ │之5號3樓 │ │ │花台: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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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 │龍井區東海段62│避難室 │地下層: │ │48/1000 │
│ │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938.23│ │ │
│ │ ├───────┤共5層 │合計:938.23│ │ │
│ │ │龍井區遠東街30│ │ │ │ │
│ │ │號地下室之1 │ │ │ │ │
├─┼──┼───────┼────────┼──────┼─────┼────┤
│3│318 │龍井區東海段75│防空避難室、停車│地下層: │ │20/10000│
│ │ │地號 │空間、受電室 │ 4488.63│ │ │
│ │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 │ │ │
│ │ │龍井區遠東街30│共10層 │ 4488.63│ │ │
│ │ │號地下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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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 │龍井區東海段75│警衛室、門廳、遊│1層:127.44 │陽台:4.05│7/1000 │
│ │ │地號 │戲室、集合住宅 │2層:149.26 │平台:3.75│ │
│ │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276.70│ │ │
│ │ │龍井區遠東街30│共10層 │ │ │ │
│ │ │號、30號2樓、 │ │ │ │ │
│ │ │30號2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東海段293建號,面積:20.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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