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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陳翊婧
相 對 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6月9日,並於103年3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2,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張文雄對聲請人負債2,800,000元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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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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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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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 471 │建│ 2,487.00 │10000分之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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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 合 計 │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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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北屯區平│住家用 │第四層:81.28 │陽台:12.09 │全 部│
│ │ │田段4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9層 │合 計:81.28 │ │ │
│1│4330├───────┤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 │ │ │ │
│ │ │安路2段15號4樓│ │ │ │ │
│ │ │之5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4401建號,面積5,93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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