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桂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