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拍,412,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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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桂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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