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陳來旺
尤文賢
陳進發
張文彰
相 對 人 楊右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右任於民國103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陳來旺、尤文賢、陳進發、張文彰對其主張債權額比例各為1/4,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楊右任對聲請人負債17,000,000元,已屆103年7月2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公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清水區 │中興 │ │000-0000 │建│3.47 │ 全部 │
├─┼───┼────┼───┼───┼──────┼─┼─────┼──────┤
│2│臺中 │清水區 │中興 │ │ 902 │建│33.72 │ 全部 │
├─┼───┼────┼───┼───┼──────┼─┼─────┼──────┤
│3│臺中 │清水區 │中興 │ │ 910 │建│136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91 │中興段910地號 │住商用 │1層:61.8 │ │ 全部 │
│ │ │ │加強磚造 │2層:61.8 │ │ │
│ │ ├───────┤共4層 │3層:61.8 │ │ │
│ │ │清水區中山路 │ │4層:31.58 │ │ │
│ │ │154號 │ │合計:216.98│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