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嵩濤事業有限公司、黃誌、黃啓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嵩濤事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相對人黃誌、黃啓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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