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4號
聲 請 人 李世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溫星樓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上所記載付款地稱之向營業所該營業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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