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07號
聲 請 人 李明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坤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各紙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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