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票,6808,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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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08號
聲 請 人 王慧增
相 對 人 李家森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6808號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百分│ │ ││ │ │ │ │ │ │比) │ │ │├──┼───────┼────────┼────────┼──────┼──────┼───┼────┼──┤│001 │100年3月15日 │90,000元 │30,000元 │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六 │TH469660│ │├──┼───────┼────────┼────────┼──────┼──────┼───┼────┼──┤│002 │100年3月15日 │90,000元 │90,000元 │101年9月16日│101年9月16日│六 │TH469662│ │├──┼───────┼────────┼────────┼──────┼──────┼───┼────┼──┤│003 │100年3月15日 │90,000元 │90,000元 │100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六 │TH469661│ ││ │ │ │ │(依票據法第 │ │ │ │ ││ │ │ │ │11條第3項規 │ │ │ │ ││ │ │ │ │定,改寫處未│ │ │ │ ││ │ │ │ │簽名者,依改│ │ │ │ ││ │ │ │ │寫前之文義為│ │ │ │ ││ │ │ │ │主)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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